男老师要流氓强吻女学生,酒后不是理由!
2018-07-11 15: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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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文重发】男老师要流氓强吻女学生,酒后不是理由!

济南13岁女孩小丽在济南一所中学上初一,让她的父亲怎么都没想到的是,在学校里竟然会发生如此不堪的一幕。“孩子打电话说,老师亲她了,我说怎么了,她说让我同学给你说吧。最后她同学给我说的,她同学说,我女儿让老师给耍流氓了。”小丽的父亲在接受采访时说,2月28日晚上七点多,他接到了女儿打来的电话,在电话里孩子哭着说,自己被老师亲了。(2013年03月18日《城市信报》)

一个教历史的初中老师,第一次想对自已的学生下手,被该名女学生一把推开老师跑掉了。第二次,当事老师以谈话的为名,把女学生骗出教室后,堵在教学大楼里的楼道里边,当面抱住女学生,又搂又抱又强吻女学生。还说什么——他喜欢女学生,而且想她已经想了一个晚上云云。这还象是老师干的事情吗?这分明是禽兽不如!!

嗜酒如命的酒徒似乎和为人师表的人民教师划不上等于号?不是吗!一天要喝二斤白酒,平均下来,一日三餐,每顿饭要喝半斤以上白酒!每天醉薰薰的上班,如何完成繁重的教学任务呢?“说是酒后对自己的学生下手”?可是,当事老师说想了女生一晚上,这又如何解释呢?这分明是在要流氓!而决不是酒后犯糊涂——“变傻”的托词罢了!

有网友评论说,“只是行政拘留,这样的处罚太轻了!不知执法部门是如何想的。”不过,话又说回来,老师又搂又抱又强吻女学生,从刑法的角度上说,这应当是属于流氓罪。我国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把从原“流氓罪”中分解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令人遗憾的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流氓罪被删除出《刑法》。

虽然当事老师其在对被侵犯的女学生隔着衣服进行搂抱和强吻时,客观上表现为酒后撒酒疯,但是主观上却是要流氓!但是很难从理论上认定——当事人其主观上就是为寻求性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目的而非寻求其他精神刺激的目的。

况且,从《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依照上述规定,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才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刑事诉讼法》里边猥亵儿童,是泛指不满十四周岁都算猥亵儿童。然而, 济南13岁女孩在济南一所中学被老师搂抱和强吻,按1997年前的刑法,是可以按流氓罪论处。现在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拘留十五天。或者,再另行被学校开除出教师队伍。其实,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该历史老师的刑事责任。

说白了,只有当制定法律的专家和学者本人的孩子,在学校里遭到老师的又搂又抱又强吻女学生时,有了切肤之痛之后,才会制定出来《教师猥亵妇女罪零容忍》。诚然,女学生不顾隐私被别人知道,大胆揭发禽兽老师的恶行时,还要求——老师的又搂又抱又强吻女学生的人证、物证、旁证,这本身就是在纵容犯罪吗?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笔者认为:不起诉的理由则毁坏法律——污染了公正公平的源泉

刑法的目的是惩治罪恶,保护正义。假如连政教处主任和校长发现有猥亵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拒绝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虽然这是非正义的行为,但是刑法却没有规定这是犯罪行为,所以保护正义却成了——叶公好龙式的纸上谈兵了……?(文:夏金根/笔名:六盘水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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